为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建设及设备的管理和有效使用,特制定本协议。
1、文化共享工程设备由县文化局负责发放到各个乡镇,各个乡镇再按要求发放到指定的村级服务点,设备所有权归文化局所有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移、更换、变卖或丢失共享工程设备,损坏文化共享工程设备应照价赔偿。
2、各基层服务点应有正常、固定的群众活动场所,活动场所面积要求乡镇基层点不低于60㎡,村服务点不低于30㎡。
3、村级基层信息点每周2次(每次时长2小时)以上为居民播放视频文献。
4、各基层服务点日常工作及开展活动要求有完整的文字记录(并附有活动图片),做到月有活动小计,年有统计和工作小结。
5、村级基层服务点管理员享有管理和使用站内设备的权利,同时负有管理和维护共享工程设备的义务。服务点设备原则上由站点管理员操作,如确需其他学员操作,站点管理员应在旁监管指导。
6、服务点设备出现故障,管理员应及时与县文化局联系。经县文化局判断鉴定,属较小故障的,可依照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排除故障;属较大故障的,应等待县级维修站技术人员上门维修,维修零配件费用由站点自理。待修期间,不可再使用该设备。
此协议书一式三份,文化局、乡镇党委、行政村服务点各持一份。
_____村服务点 _____镇(乡)党委 修水县文化局
负责人(签字): 宣传委员(签字): 代表(签字):
单位(盖章) 单位(盖章) 单位(盖章)
年 月 日